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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簡稱
電梯 Lifts
指令名
統(tǒng)一各成員國有關電梯的法律的1995年6月2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5/16/EC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5/16/EC of 29 June 1995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lifts
適用范圍
1、 本指令適用于在永久性建筑物和施工中使用的升降機。并且也適用于列入附錄Ⅳ中用于這類升降機的安全性部件。
2、 就本指令而言,“升降機”的旨意是指用于特定高度的一種器具,具有一臺沿著剛性的與地平面的夾角大于15度斜面的導軌移動的載車,并且是按預定用途運送: ──人員; ──人員和貨物; ──若載車容許時,貨物單獨運載,此乃指一個人可以毫無困難地進入載車,并且適于控制器位于載車內或一個人到達車內。 沿著固定路線移動而不是沿著剛性導軌移動的升降機,應包括在本指令的適用范圍之內(例如:剪刀式(分離式(scissor)升降機)。
3、(1) 鎖定上下著地門的裝置。
(2) 附錄Ⅰ的3.2節(jié)所述的防止載車掉落或防止載車未受抑制的向上運動的防止掉落裝置。
(3) 限制超速裝置
(4) (a) 能量蓄積減震器 :或者是無襯墊的;或者帶反回運動的減震器。 (b)能量消耗減震器
(5) 用作防止掉落時裝有水壓千斤頂?shù)陌踩b置 (6) 帶電子元件安全開關形式的電氣安全裝置。
不適用范圍
1、國有或私人運輸人員的纜索鐵道車,包括電纜車;
2、為軍用和警察用為目的而專門設計和建造的升降機;
3、礦山升降機;
4、劇院升降機;
5、裝于交通工具上的升降機;
6、連在機器上并且是專門用于進入車間的升降機;
7、齒軌和齒輪載車;
8、施工現(xiàn)場用于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與貨物的升降機;
基本要求
實施日期: 1995-1-1
過渡日期: 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