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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閥門CE認證 2014/68/EU(上)
        青島歐科標準技術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7/8/1

        壓力設備必須考慮到所有相關的因素,以保證在歐洲其整個預期使用期間內是安全的。

        設計中必須采用全面的方法將適當的安全系數考慮進去,閥門CE認證通常是對所有相關的故障模式以一種相容的方式考慮適當的安全系數。

        強度要求:設計壓力設備時必須考慮到其承受的負荷與其預定用途或其他可合理預見的工作條件相適應。尤其是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內部/外部壓力;

        環(huán)境和工作溫度;

        工作和測試條件下的靜壓力和內容物的質量;

        交通、風、地震負荷;

        支承、附件、管道等產生的反作用力和力矩;

        腐蝕和磨損,疲勞等;

        不穩(wěn)定液體的分解。必須根據各種負荷同時出現的概率考慮其同時出現的可能。
        設計時,適當強度的考慮必須根據:
        通常如 2.2.3 所述的計算法,必要時用本附錄 2.2.4 所述的實驗設計法加以補充;當最大允許壓力 Ps 和容積 V 的乘積小于 6000×105Pa·L Ps D N 的乘積小于 3000×105Pa ,如本附錄 2.2.4 所述不采用計算的實驗設計方法。
        計算方法2.2.3.1 壓力可容度及其他負荷問題
        考慮到在工作條件下可合理預見的故障模式,必須限定壓力設備的允許應力。為此,必須使用安全系數來徹底消除由于生產、實際工作條件、應力、計算模式和材料性質及性能而產生的不確定因素。適當時這些計算方法必須給出與本附錄第7點的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系數。
        上述要求可以通過采用以下適當方法之一(必要時,它可作為另一種方法的補充或與其組合)來實現:公式設計方法;分析設計方法;斷裂力學設計方法。
        耐壓性能必須使用適當的設計計算方法確定有關壓力設備的耐壓性能,尤其是:計算壓力不得小于最大允許壓力,并且必須考慮不穩(wěn)定液體的靜落差和液體的動態(tài)壓力及分解。如果容器分隔成若干單個的保壓室,必須根據最大可能的室壓與相鄰室的最小可能的壓力的關系設計間壁厚度;計算溫度必須考慮到適當的安全系數;設計時必須適當考慮設備在可合理預見的工作條件下可能出現的壓力和溫度的一切可能的組合;最大應力和峰值應力集中必須保持在安全限度內;
        考慮到本附錄第4點中規(guī)定的條款及適當的安全系數,計算壓力必須根據文件記載數據使用適合于材料性質的值。適當時,應考慮的材料特性有:屈服強度,在計算溫度下,0.2%1.0%的彈限強度為適宜;抗拉強度;時間與強度關系,即蠕變強度;疲勞數據;·楊氏模量(彈性模量);

        適當的塑性應變量;沖擊強度;斷裂韌性;必須根據例如非破壞性試驗的類型,接合的材料和預期的工作條件,將適當的接合系數加到材料特性中;·設計時應適當考慮所有可合理預見并與設備的預期應用相適應的性能下降機理 (,腐蝕,蠕變,疲勞)。在本附錄 3.4 的說明中,必須注意與設備使用壽命有關的各種設計特點,例如;

        對于蠕變:在規(guī)定的溫度下設計的工作時間;

        對于疲勞:在規(guī)定的應力水平下設計的周期數;

        對于腐蝕:設計的腐蝕留量。
        2.2.3.3
        穩(wěn)定性問題如果計算的厚度沒有考慮到充分的結構穩(wěn)定性,則必須根據運輸和搬運產生的危險,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實驗設計方法
        設備的設計可通過對該設備或該類?設備的代表性樣品實施一項適當的測試計劃 ,全部或部分地作有效證實。
        測試計劃必須在測試前明確地規(guī)定,并由負責設計合格評定模式(若有的話)的指定機構批準。測試計劃必須規(guī)定測試條件及合格準則。測試前應測量構成被測試設備的材料的基本尺寸和特性的實際值。測試中可借助于有足夠的精度記錄應變和應力的儀器儀表觀測壓力設備的臨界區(qū)域。測試計劃應包括:
        (a)
        壓力強度測試,其目的是在某個規(guī)定安全系數與最大允許壓力有關的壓力下檢查設備是否會出現明顯的泄漏或超過規(guī)定閾值的變形。測試壓力必須根據測試條件下幾何和材料特性的測量值與設計值之差來確定;還必須考慮測試溫度與設計溫度之差。
        (b)
        如果存在蠕變或疲勞危險,在設備規(guī)定的工作條件下進行的測試,例如在規(guī)定溫度下的保持時間, 在規(guī)定應力水平下的周期數等;
        (c)
        必要時,有關本附錄 2.2.1 所述的其他因素,如腐蝕、外部損壞等的附加測試。
        保證安全搬運和操作的條款
        對壓力設備規(guī)定的操作方法必須能防止在操作設備時可合理預見到的危險。特別要注意:
        關閉和開啟;
        壓力釋放時的危險排放;
        在有壓力或真空時,防止人體進人的裝置;
        考慮到預定用途的表面溫度;
        不穩(wěn)定流體的分解。尤其是,裝有出入門的壓力設備必須配備自動或手動裝置,有能使使用者迅速查明打開門不會有任何危險。此外,如果門可以快速打開,壓力設備必須裝有一個裝置,當液體的壓力或溫度出現危險時它能阻止門被打開。
        2.4
        檢查手段
        (a)
        壓力設備的設計和制造必須保證能進行一切必要的檢查以確保安全;
        (b)
        要保證設備的持久安全必須有確定設備內部情況的合適手段,例如備有出入門,可使人體進入壓力設備內部,以便能安全地并按照人機工效學原則進行適當檢查;
        (c)
        在下述情況下也可以使用其他手段保證壓力設備安全:
        如果壓力設備太小,人體難以進人內部;
        如果打開壓力設備會對內部造成不利影響;
        如果所有物質表明對制造壓力設備用的材料無害,而且可以合理預見不存在其他的內部變壞機制。
        2.5
        排放和通風手段
        必要時必須對壓力設備規(guī)定適當的排水和通風手段,以便:
        避免有害影響,例如,水擊、真空消失、腐蝕及化學反應不受控制。必須考慮所有階段操作和測試,特別是壓力測試階段;
        以安全的方式進行清潔、檢查和維護。
        2.6
        腐蝕或其他的化學反應
        必要時應根據可合理預見的預定應用,規(guī)定允許腐蝕或其他化學反應的限度和防護措施。
        2.7
        磨損
        如果腐蝕和磨損的情況嚴重,應采取適當措施,以便從設計上使這種影響減至最小,如增加材料的厚度,或使用襯里或外包材料, 更換受損最嚴重的部件,在本附錄3.4 所述的操作說明中注意為實現持續(xù)安全使用所必需的措施。
        2.8
        組合裝置?組合裝置的設計必須能:
        使組裝在一起的部分工作合適、可靠;

        使所有的部分以適當的方式正確地組裝成一個整體。
        2.9
        排、灌條款
        適當時,必須使壓力設備的設計和配備附件,或規(guī)定的附件裝配能保證排灌安全,特是:
        (a)
        灌充時:

        特別要考慮灌充比和參考溫度下的蒸氣壓力的灌充過多或壓力過大;

        壓力設備不穩(wěn)定;
        (b)
        排放時:高壓液體排放失控;
        (c)
        灌充或排放時:接通與斷開不安全。
        2.10
        防止壓力設備超過允許極限如果在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有可能超過允許極限,壓力設備必須配備適當的保護裝置,或必須規(guī)
        定安裝這類裝置,除非該設備已由組合裝置內其他的保護裝置保護。適當的保護裝置或其組合應根據壓力設備或壓力裝置的具體特性來確定。適當的保護裝置及其組合包括:
        (a)
        本指令第 1 2.1.3 規(guī)定的安全附件;
        (b)
        必要時適當的監(jiān)控裝置,例如指示燈和/或報警器,可以自動或手動發(fā)出信號,保持壓力設備不超過其允許極限。
        2.11
        安全附件
        2.11.1
        安全附件必須:

        在設計和制造上保證可靠,適合其預期用途,并適當時考慮到保護裝置的維護和測試要求;
        與其他的功能無關,除非它們的安全功能不可能受到其他功能的影響;
        符合適當的設計原則,以便得到合適可靠的保護。這些原則特?應包括失效保護方式,冗余度 ,異樣性和自診斷。
        2.11.2
        限壓裝置
        這些裝置的設計不能使壓力持久地超過最大允許壓力 Ps;但適當時允許符合本附錄 7.3 所定的短時間壓力驟增的要求。
        2.11.3
        溫度監(jiān)控裝置
        這些裝置必須有以安全為依據的適當響應時間,與測量功能保持一致。 2.12 外部火災
        考慮到壓力設備的預期用途,必要時,必須使其在設計上,以及在配備合適的附件上,或在附件安裝方法上保證在發(fā)生外部火災情況下能滿足減小損失的要求。

        3 制造

        3.1 制造程序制造商必須保證通過使用適當的技術和相關的程序,?在以下幾個方面,要充分實施設計階段規(guī)定的條款。
        3.1.1
        組成部件的準備組成部件的準備(例如成型或倒角)不得導致可能損害壓力設備安全性的缺陷,裂紋或機械特性改變。
        3.1.2
        永久性接合
        永久性接頭及其四周不得有任何損害設備安全性的表面或內部缺陷。
        永久性接頭的性能必須滿足對被接合材料規(guī)定的最低性能要求,除非在設計計算中特?考慮了其他的相關性能值。
        對于壓力設備,那些對設備耐壓性能有影響的部件及直接裝到設備上的部件的永久性接合應由合格人員根據適當的操作程序完成。
        對于第II類、第III類和第IV類壓力設備,其操作程序和人員必須經主管的第三方批準,第三方應由制造商選定,可以是:指定機構;

        按本指令第13條規(guī)定,經成員國認可的第三方組織。履行這些批準的職責時,第三方必須進行或要求進行協(xié)調標準中所規(guī)定的測試和檢驗,或等效測試
        與檢驗。
        3.1.3
        非破壞試驗
        對于壓力設備,必須由合格人員實施永久性接頭的非破壞試驗。對于第III類和第IV類壓力設備,實施非破壞試驗的人員必須依據本指令第 13 條經成員國認可的第三方批準。
        3.1.4
        熱處理
        如果由于制造過程會改變材料特性而導致壓力設備的安全性受到損害,因而出現危險,則應在適當的制造階段進行適合的熱處理。
        3.1.5
        溯源性
        必須建立和保持一套合適的程序,以便借助于適當的手段對制造設備的零件用的且影響到耐壓性能的材料,從驗收、生產、直至對制造的壓力設備進行最終測試。
        3.2
        最終評定
        必須按下述程序對壓力設備進行最終評定。
        3.2.1
        最終檢驗
        必須對壓力設備進行最終檢驗,以便通過目測和依據所附文件的要求進行檢驗,評定其是否符合本指令的要求。制造過程中進行的測試可以包括在內。出于安全目的,在制造過程中(例如,在最終檢驗過程中不再可能進行檢查)必須對設備的每個部件的內外都進行最終檢驗。
        3.2.2
        驗收試驗
        對壓力設備的最終評定必須包括對壓力可容度方面的試驗,它通常采用至少等同于本附錄 7.4 所規(guī)定的壓力值的液壓試驗形式。對于成批生產的第I類壓力設備,這種試驗可采用統(tǒng)計學方法進行。
        如果液壓試驗不可取或不可行,也可對公認值進行其他試驗。對于液壓試驗以外的試驗,試驗前應采用諸如非破壞性試驗或其他同等有效的方法進行輔助測量。
        3.2.3
        安全裝置的檢驗
        3.3
        對于組合裝置,最終評定還必須包括安全裝置的檢驗,以便確定是否符合本附錄 2.10 所述的要求。標志和標簽除了本指令第 15 條所述的 CE 標志,還應提供以下信息:
        (a)
        對所有壓力設備:

        制造商或其在歐洲共同體內授權代表的名稱、地址或及其身份; 制造年份;

        按其特性,諸如類型、系列或批次標識及序號識壓力設備;

        基本的最大/最小允許極限。
        (b)
        根據壓力設備的類型,提供安全安裝、操作或使用、維護和定期檢查等必要信息, 例如:

        壓力設備的容積 V(單位 L);

        管道的額定尺寸(D N)

        試驗壓力 PT(105Pa)及日期;

        安全裝置設定壓力(105Pa)

        壓力設備的輸出(kW);

        電源電壓(V);

        預期的用途;

        灌充比(kg/L);

        最大灌充質量(kg);

        皮重(kg)
        (c)
        必要時,壓力設備安裝的報警器會發(fā)出報警信號,表明使用不當,提請注意。
        壓力設備或其牢固粘貼的數據牌上必須給出 CE 標志和所要求的信息,但有以下例外: 如果適宜,可以利用文件來避免給單個部件(如用于同一裝置的管道組件)重復加貼標志。這也適用于本附錄所涉及的 CE 標志和其他標志及標簽;如果壓力設備太小(如附件),可以將本附錄 3.3(b)中所述的信息寫在該壓力設備的標簽上;對于灌充的質量和本附錄 3.3(c)所述的報警,可以使用標簽或其他適當的手段,只要在適當的一段時間內保持清晰可見。
        3.4
        操作說明書
        (a)
        當壓力設備投放市場時,必須相應地附有使用說明書,并給出下列所有必要的安全信息:安裝,包括不同壓力設備的組裝;交付使用;使用;

        維護,包括用戶檢驗;
        (b)
        使用說明中必須包括按本附錄 3.3 的要求附在壓力設備上的所有信息,但序號除外,而且適當時必須附有技術文件、圖紙、及充分理解這些說明所需要的示意圖;
        (c)
        適當時,說明中還應提及本附錄 1.3 所述的使用不當的危險,及本附錄 2.2.3 所述的設計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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