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材料
制造壓力設備用的材料必須適合其在預定使用壽命內的這種應用,除非有更換的打算。
焊接用易耗品和其他接合材料,只要求以某種適當的方式(無論是單獨的,還是采用接合結構的) 滿足本附錄 4.1、4.2(a)及 4.3 第 1 段的相關要求即可。
4.1 承壓部件的材料必須:
(a) 在可合理預見的工作條件和所有的試驗條件下具有適當的性能,尤其是應當具有足夠的延性和韌性。材料的特性必須符合本附錄 7.5 中的要求。而且,選擇材料時要特?仔細,防止脆性斷裂;如果因為某種原因必須使用脆性材料,則應采取適當的措施;
(b) 對壓力設備中的流體具有足夠的防腐能力;在規定的設備使用壽命內,安全操作所需的化學和物理性能不得受到很大影響;
(c) 不得受到老化的影響;
(d) 適合預定的加工程序;
(e) 進行選擇,以免在各種材料被放到一起時產生不希望產生的重大影響。
4.2 (a) 壓力設備的制造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規定本附錄 2.2.3 所述的設計計算所需的值和本附錄 4.1 所述的材料基本特性及其處理;
(b) 制造商必須在其技術文件中以下述任何一種形式提供有關符合本指令材料規范的要素:
使用符合協調標準的材料;
使用本指令第 11 條所述的歐洲壓力設備材料批準書中涉及的材料;
對特定的材料進行評定;
(c) 對于第III類和第IV類壓力設備,必須由負責壓力設備合格評定程序的指定機構進行本附錄
4.2(b)第 3 項所述的特別評定。
4.3 設備制造商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保證所用的材料符合規定的要求。特別是,所有的材料都必須附有由材料制造商編寫的確認符合規范的文件。
對于第II類、第III類和第IV類設備的主承壓部件,文件必須采取特定產品控制證書的形式。
如果材料制造商的質量保證體系通過了歐洲共同體內指定的主管機構的認證 ,并對其材料進行了專門的評定,則制造商頒發的證書就被推定為符合本附錄的相關要求。對壓力設備的特殊要求除了本附錄第 1 至第 4 點的適用要求外,下面的要求適用于第 5 和第 6 點涉及的壓力設備。
5 本指令第 3 條第 1 款所述的具有過熱危險的燃燒式或其他加熱方式壓力設備
這種壓力設備包括:本指令第 3 條
1.1 所述的蒸氣和熱水鍋爐,例如,燃燒式熱水鍋爐,過熱爐和再熱爐,廢熱爐,廢物焚化爐,電極或浸入式電加熱爐,高壓鍋及其附件,適用時其給水處理和燃料供給系統,以及不是本指令第 3 條
1.2 所述的供產生蒸氣和熱水用的過程加熱設備,例如,用于化學和其他類似過程的加熱器以及高壓食品加工設備。
在計算、設計和制造這種壓力設備時,必須保證因過熱而明顯損失的危險減至最小。特別要保證 :
(a)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限制諸如熱輸入、熱輸出和液位等工作參數,避免局部和整體過熱的危險;
(b)當需要評定液體的性能時,應提供取樣點,以避免發生與沉積物和/或腐蝕有關的危險;
(c) 制定適當的條款,以消除沉積物造成損壞的危險;
(d) 提供斷電后安全消除余熱的手段;
(e) 采取措施避免易燃物質和空氣的可燃混合物積聚或火焰倒吹。
6 本指令第3條1.3所述的管道
設計和制造必須保證:
(a)通過支撐、約束、錨定、調整和預張適當控制因禁止的管道自由移動或諸如法蘭、接頭、彎管或軟管上產生的應力過大而導致的應力過大危險;
(b)如果在氣態流體用管道內出現冷凝,應采取措施排出和清除底部的沉積物,以避免水擊或腐蝕造成的危險;
(c) 適當地考慮紊流和旋渦形成的潛在破壞;本附錄 2.7 中的相關部分適用;
(d) 適當地考慮由于管道內振動造成的疲勞危險;
(e) 如果管道內裝的是第一類流體,應采用適當的手段來查找口徑有重大危險的放水管。
(f) 使粗心的排放危險減至最小;放水點必須明顯地標注在固定一側,表明管內有流體;
(g) 至少將地下管道的位置和布線記錄在技術文件中,便于安全維護,檢驗或修理。
7 對某些壓力設備的特殊定量要求
下述條款通常適用。但是,如果制造商沒有實施這些條款(包括未特別指明材料),并且沒有采用協調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制造商必須證明已采取了適當的措施來達到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附錄是附錄I的組成部分。本附錄所規定的條款是對其適用的壓力設備的本附錄第 1 點至第 6 點基本要求的補充。
7.1 允許應力
7.1.1 符號
Re/t,屈服極限,表示在計算溫度下的下列值:
具有上下限流量的材料的上限;
奧氏體鋼和非合金鋁的1.0%彈限強度;
其他材料的 0.2%彈限強度。
Rm/20 表示 20°C時最小極限強度值。
Rm/t 表示計算溫度下的極限強度值。
7.1.2 對于主要為靜載荷及溫度超過明顯蠕變范圍的情況,根據所用的材料,膜片的允許總應力不得超過下述值中的較小值:
對于包括正火(正常軋制)鋼而不包括細粒鋼和特殊熱處理鋼的鐵素體鋼,Re/t 的 2/3 和 Rm/20 的 5/12;
對于奧氏體鋼:?·如果斷裂伸度超過 30%,Re/t 的 2/3; ·如果斷裂伸長超過 35%,Re/t 的 5/6 和 Rm/t 的 1/3;
對于非合金或低合金鑄鋼,Re/t 的 10/19 和 Rm/20 的 1/3; 對于鋁,Re/t 的 2/3;
對于不包括沉淀硬化合金的鋁合金,Re/t 的 2/3 和 Rm/20 的 2/3。
7.2 接合系數?對于焊接接頭,接合系數不得超過以下值:
對于經過破壞和非破壞試驗,證明所有接頭均無明顯缺陷的設備:系數為 1;
對于經過隨機非破壞試驗的設備:系數為 0.85;
7.3對于沒有經過目檢的非破壞試驗的設備:0.7。必要時,還必須考慮應力的型式及接頭的機械和工藝性能。限壓裝置,特?是用于壓力容器的限壓裝置?本附錄 2.11.2 所述的瞬時壓力驟增必須保持最大允許壓力的 10%。液壓試驗壓力對于壓力容器,本附錄 3.2.2 所述的液壓試驗壓力不得小于:
壓力設備在使用中考慮到其最大允許壓力和最大允許溫度而可能承受的最大載荷乘以系數 1.25 的相應值,或者最大允許壓力乘以系數 1.43,兩者取其大。
7.5 材料特性
除非根據必須考慮的其他準則需要采用其他值,則一種鋼如果在 20°C以下,但不高于預定最低工作溫度的溫度下,在按照某一標準程序進行的拉伸試驗中,其斷裂伸長不小于 14%,且其用 ISO V 形試件測得的彎曲斷裂能量不小于 27J,便可認為其延展性足以符合本附錄 4.1(a)的要求。
合格評定表 1.表中對模式分類采用的參照如下:
I=模式 A?II=模式 A1,D1,E1?III=模式 B1+D,B1+F,B+E,B+C1,H IV=模式 B+D,B+F,G,H1